关于黄石市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及对账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8-06-04
省市地区:湖北,黄石市
发文机构:黄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8-06-0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黄石市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及对账工作的通知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现就黄石市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及对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职工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12)。

(二)、工资总额的计算期间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工资性收入总和。

(三)、2017年度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及(黄人社发【2014】49号)执行。

(四)、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年度我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17年度我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67元/月),省及以上直管单位超标准缴存公积金的需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其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在我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并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照(财税[2006]10号)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2018年度我市在岗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为1380元。

二、调整时间

此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应于2018年6月10日-2018年7月31日之间完成。调整后的缴存基数适用于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

三、调整程序

(一)、各缴存单位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按时足额缴存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至2018年6月份。

(二)、各缴存单位经办人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点下载本单位缴存职工信息,按要求填报《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报表》(表格可从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下载),2018年6月25日前将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网点,并从2018年7月份开始按新标准缴存。

四、其他事项

(一)、各缴存单位填报《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报表》、《黄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时,月缴存额只能保留到元位(见角进元)。

(二)、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2013】第31号《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相关精神,不得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对账工作

(一)、各缴存单位2018年7月初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网点领取本单位对账单,及时核对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目;对账完毕后,及时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网点反馈回执联。

(二)、各缴存单位在对账过程中应对本单位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留存的单位信息和职工基础信息进行核对和清理,并及时办理信息修改补录及职工账户的转移、并户手续。

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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