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的通知(广州)

本站发布时间:2008-05-15
省市地区:广东,广州市
发文机构: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08-05-15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做好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我市定于2008年5月至6月进行2008年度(即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都要进行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的调整工作,不得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不变为由,拒绝办理本年度的缴存调整工作。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1.自2008年7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7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2.本缴存年度的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7年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3349元×5=16745元。

(二)缴存比例

1.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20%,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每个单位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需按现行政策文件要求,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再进行缴存调整。

(三)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的免缴

缴存基数低于或等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860元的职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

三、其他事项

(一)缴存基数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7年职工月均工资3倍的、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超过12%的,按《转发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穗财法〔2007〕63号)执行。

(二)各缴存单位进行调整工作时,应如实填报《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申报表》(表一)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明细表》(表二),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缴存调整。

(三)各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额后,应以一定的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免缴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凡未依法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需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穗公积金管委会〔2007〕1号)规定,尽快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开户登记手续。

请各缴存单位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做好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1. 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申报表(表一)

2.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明细表(表二)

(通知原文和以上表格可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的下载中心下载)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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