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的通知(韶关)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17-06-27
省市地区:广东,韶关市
发文机构: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7-06-27
执行日期:2017-07-01
废止日期:2018-06-30
摘要: 关于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 5号)的规定,现就我市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 1号计算)。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额

2017汇缴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不高于本市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5122元的3倍15366元,最低月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210元。

月工资未超过缴存上限的,以实际工资计算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月工资超过上限缴存额的,以最高限额15366元为月缴存基数;月工资收入低于最低月缴存基数的,以下限额1210元计算月缴存额。

三、缴存比例上下限

我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均不低于5%,不高于12%。

四、调整时间和范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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