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的通知(韶关)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16-08-19
省市地区:广东,韶关市
发文机构: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6-08-19
执行日期:2016-08-01
废止日期:2017-07-31
摘要: 关于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2016年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方案的通知》(韶公积金委办〔2016〕4号)规定,现就我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额

2016汇缴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不高于本市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577元的3倍13731元,最低月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210元。

月工资未超过缴存上限的,以实际工资计算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月工资超过上限缴存额的,以最高限额13731元为月缴存基数;月工资收入低于最低月缴存基数的,以下限额1210元计算月缴存额。

三、缴存比例上下限

我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均不低于5%,不高于12%。

四、调整时间和范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年度为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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