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江府函〔2018〕107号)和市统计局公布的有关数据,现就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2019年7月1日起,单位和职工可以到缴存银行申请调整2019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下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比例。2019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缴存单位和职工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二)缴存基数。2019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018年(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且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550元,上限为19413.24元。职工2018年月平均工资在上下限之间的,按实计缴,高于缴存基数上限的按缴存基数上限计缴。
三、调整要求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定缴存调整事项后,单位和职工应补缴2019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均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2019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不再调整2019年度缴存基数。
(四)已在蓬江区、江海(高新)区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开通网上预审业务,通过网上预审系统申报本单位职工账户设立、封存、启封、补缴及年度缴存调整等业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预审通过后,单位到缴存银行办理相关业务。
(五)单位应当根据职工本人2018年月平均工资和本通知规定为职工办理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并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