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税局关于调整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5-06-25
省市地区:福建
发文机构: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闽人社文〔2015〕162号
发文日期:2015-06-25
执行日期:2015-03-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降低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3%暂降至2%,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为:用人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可不缴纳个人失业保险费。但本人自愿缴纳除外。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已自愿缴纳其月工资总额0.5%的失业保险费的,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三、因降低费率造成统筹地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先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历年结余支付,仍有不足部分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补助,并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6〕233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缴费单位已按原费率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在以后月份缴纳失业保险费时抵扣,以抵扣后的金额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五、各地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报告。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福 建 省 地 税 局

201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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