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 [2005]5号)以及《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及五个行动计划的通知》(茂府[2016]33号)精神,现将我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5年1~12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执行。
二、2016年度各缴存单位为职工统一汇缴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整数)计算方法为:月缴存额=2015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单位缴存比例+2015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缴存比例。
三、根据茂名市统计局提供的茂名市2015年市直及各区、县级市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数据,核定2016年度我市市直及各区、县级市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上限分别为:市直16419元、茂南区12601元、电白区11499元、信宜市12803元、高州市13353元、化州市12255元。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未超过月缴存基数上限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存基数。
四、职工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210元。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1210元的,月缴存基数按1210元执行。
五、调整基数时单位要认真核对职工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对有误的信息及时修改更正。
请各缴存单位收到通知后,于7月30日前到我中心或缴存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缴存基数调整等手续;有下属独立缴存单位的,应负责将此通知转发到下属单位,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序进行。
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