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做好退休审批工作,方便参保办事人员,经省厅研究,同意将退休审批工作审核环节的具体事务由厅养老保险处承办调整为省本级社保经办机构承办,退休审批工作的受理环节和审批环节不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调整内容
(一) 在省社保局的参保职工,到龄退休资格审核工作由厅养老保险处调整为省社保局办理。
(二) 在省社保局参保的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的资格审核工作由厅养老保险处调整为省社保局办理;在省机关事业社保局参保的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的资格审核工作由厅养老保险处调整为省机关事业社保局办理。
(三) 在省社保局参保以及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的因病非因工致残职工提前退休的资格审核工作由厅养老保险处调整为省社保局办理;在省机关事业社保局参保的因病非因公病残职工提前退休的资格审核工作由厅养老保险处调整为省机关事业社保局办理。
(四) 在省社保局参保以及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的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资格审核工作由厅养老保险处调整为省社保局办理。
二、省本级社保经办机构在承办上述退休审批工作的审核事务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审核对象、条件、依据、程序、时效等,加强内部监管。厅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检查抽查。
三、省本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注意总结上报退休资格审核工作情况,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厅机关反馈,并协助厅机关开展调研,制定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省本级社保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按照退休审批工作的审核权限行使职能,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职权;不得将退休审批工作的审核事务委托给其他单位办理。
五、退休审批工作审核事务调整后涉及的网上行政审批流程调整问题,由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牵头协调并向省审改办申报。
六、上述审核事务调整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