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1年度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1-10-31
省市地区:广东,茂名市
发文机构: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茂住[2011]25号
发文日期:2011-10-3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11年度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转发省建设厅等三部门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茂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的规定,现将2011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2011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0年1~12月的月平均工资额。

二、2011年度各缴存单位为职工统一汇缴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整数)计算方法为:月缴存额=2010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单位缴存比例+2010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额×职工缴存比例。

三、根据茂名市统计局提供的茂名市2010年市直及各县(市、区)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数据,核定2011年度我市市直及各县(市、区)在职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月最高缴存基数(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5倍)和月缴存上限(按单位和职工个人最高缴存比例均为20%及缴存基数为最高缴存基数计算,详见附表)。

四、按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存比例均不得超过20%;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最高缴存基数,未超过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为缴存基数。

五、调整基数时单位要认真核对职工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对有误的信息及时修改更正。

请各缴存单位收到通知后,于6月30日前抓紧到我中心或缴存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缴存基数调整等手续;有下属独立缴存单位的,应负责将此通知转发到下属单位,确保调整工作有序进行。

附:2011年度茂名市直及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上限


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2011年度茂名市直及各县(市、区)住房

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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