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转发省建设厅等三部门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茂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的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07年1~12月的月平均工资额。
二、2008年各缴存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计算方法为:2007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额×(职工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
三、根据茂名市统计局提供的茂名市2007年市直及各县(市、区)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数据,核定2008年度我市市直及各县(市、区)在职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最高上限分别为:市直5648元,茂南区2578元,茂港区2554元,信宜2694元,高州2796元,化州2432元,电白2560元。
请各缴存单位收到通知后,于6月30日前到我中心或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缴存基数调整等手续,并将此通知转发到属下独立缴存单位。
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OO八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