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省级统筹范围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1-07-25
省市地区:福建
发文机构: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闽劳险局〔2011〕54号
发文日期:2011-07-25
执行日期:2011-08-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省级统筹范围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省级统筹范围内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现将《城镇企业职工省级统筹范围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城镇企业职工省级统筹范围内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在省级统筹范围内流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省级统筹范围内(不含厦门市)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减员手续时,可要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1,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对缴费信息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社保机构提出核查申请。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设区市流动就业并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其就业单位或本人应持《参保缴费凭证》等材料,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五条 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2,以下简称《联系函》),直接寄送原参保地社保机构。

第六条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转移人员相关信息并生成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附件3,以下简称《信息表》);

2.向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寄送《信息表》,并上传转移电子信息至省级转移接续系统前置机,由系统根据接收方行政区划代码自行予以分发。

第七条 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接收转移电子信息并核对《信息表》;

2.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3.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八条 在我省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跨设区市流动就业的,可按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的相关规定,将其临时账户转回其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机构,也可比照本规程办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信息转移手续,基金不转移。

第九条 解除劳动关系的本省城镇户籍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不含厦门市)灵活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本规程规定办理。

第十条 参保人员在同一设区市不同社保机构参保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办法处理:

1.原参保单位或本人应在每月20日前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报送《参保单位职工减员花名册》等相关材料,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减员手续。

2.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确认原社保机构已办理减员手续后,凭新就业单位或本人报送的《参保单位职工增加花名册》办理增员手续。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变更其参保单位编码和社保机构代码,其余参保缴费信息不得修改。

第十一条 本规程从二Ο一一年八月一日起试行。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省社会劳动保险局负责解释。

附件:⒈《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主题词:社会保险  关系转移  经办规程  通知

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办公室

2011年7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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