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了《关于做好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限额调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作如下解读。
一、发布《通知》的目的
《条例》第十六条释义:明确了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和政府确定的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计算和确认职工应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主要指标。
为使职工新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准确无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必须每年核定一次(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这项工作由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完成。为贯彻落实该项规定,维护法制统一,动态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发布本《通知》。
二、发布《通知》的必要性
制定《通知》的必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是贯彻落实《条例》的需要。《条例》对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只是作了原则规定,在实际工作中,还需要依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数据,才能具体量化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
其次,是协调我市住房商品化进程与住房公积金归集量的需要。随着我市住房商品化的稳步推进,住房消费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体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职工群众住房购买力不足的问题依然突出。化解住房供求矛盾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科学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量,因此,发布《通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就非常必要。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通知》是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准确计算缴存额的基础性、指导性文件。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工作量大、操作具体、容易出错,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缴存基数和缴存限额的调整工作,以期更好地方便群众办事,使各单位经办人员对办事流程一目了然。
四、发布《通知》的依据
(一)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二)惠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成本行动计划(2016-2018)
五、规定的主要措施
《通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的时间和范围、月缴存额的计算方法、缴存限额和相关办事流程等均作了详细说明。
(一)调整时间:所有已开户并正常缴存(按月、足额、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均应在2017年4月至8月底前完成全体在职职工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限额的调整工作。
(二)调整范围:所有已开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划定:单位和职工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全年工资总额(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的月平均数。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月缴存金额=月缴存基数x单位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x个人缴存比例。
职工缴存与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之和,不得超过汇缴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限额。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2017汇缴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9053元(即惠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度市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351的3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高限额为4573元。
注:月工资(实行年薪制按月均分)未超过以上限额的,以实际工资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月工资超过以上限额的,最高以上述限额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国家和省驻惠单位的缴存基数可以参照上级单位的标准执行。
(六)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5%-12%
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给予规范调整,不得高于12%。
六、办理地点和所需资料
(一)地点: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和比例调整分别需提供以下资料至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或银行网点办理。
(二)所需资料:
1.《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清册》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档U盘;
2.《单位在职人员工薪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4.住房公积金中心认为需要反映企业真实性的其它材料。
上述需要提供的资料,凡是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指证明文件或材料的原件。
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额后,应以一定的方式告知职工本人,缴存基数及缴
存额降低的职工须职工本人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