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限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6-06-30
省市地区:广东,惠州市
发文机构: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6-06-3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做好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限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惠州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广东省建设厅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号)文件的精神,为做好我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限额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所有已开户并正常缴存(按月、足额、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均应在2016年4月至8月底前完成全体在职职工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限额的调整工作。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单位和职工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5年全年工资总额(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的月平均数。在一个汇缴年度内,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

月缴存金额=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

职工缴存与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之和,不得超过2016汇缴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限额。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

2016汇缴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7601元(即惠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市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5867元的3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高限额为4224元。月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以上限额的,以实际工资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月工资超过以上限额的,最高以上述限额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五、有关事项

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和比例调整分别需提供以下资料至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或银行网点办理。

(一)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需提供的资料:

1、《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清册》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档U盘;

2、《单位在职人员工薪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4、住房公积金中心认为需要反映企业真实性的其它材料。

(二)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需提供的资料:

1、《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清册》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档U盘;

2、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书面申请一份,格式为:《提高(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请示》加盖单位公章;

3、《单位在职人员工薪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5、住房公积金中心认为需要反映企业真实性的其它材料。

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额后,应以一定的方式告知职工本人,缴存基数及缴存额降低的职工须职工本人签名确认。

相关表格请登录http//www.hzgjj.cn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督查科地址为:惠州市江北三新北路31号207室,咨询电话:2731130、2731132。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惠市公积金〔2015〕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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