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分理处,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梅市府办[2008]2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5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我市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738元)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不得高于2014年我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五倍的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我市缴存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超过18690元的,按18690元计算;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未超过18690元的,以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低于1210元。
二、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5%,最高不得超过20%(上限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按相关规定自行纳税),具体缴存比例由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确定。
三、根据上述最高的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我市2015年度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高限额为3738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总额最高为7476元。
四、各单位做好《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申请表》和《梅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汇缴清册》(附带电子版表格),于7月25日前到我中心或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调整手续,审核后再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市中心业务科电话:2285812。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