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我市2019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信息采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缴存比例
2019年度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5%,上限不超过各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范围内自主调整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缴存基数及计算口径
1.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额确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口径计算;
2.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为第二个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当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3.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上限原则上不超过18627元,高于上限的按此上限计算;月工资未超过以上限额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按实际工资额和规定的比例执行。月工资基数下限不低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410元,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另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二、有关事项
(一)财政拨款代扣汇缴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按照揭市财〔2010〕2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经营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缴存调整时间、程序
自2019年7月起,各缴存单位应为全部符合规定的职工办理缴存基数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办理7月份缴存额调整前,缴存单位必须缴存至6月份。本年度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一经核定后原则上不再变更,各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额后,应告知职工本人,并填报《基数调整信息表》(相关表格可在公积金中心网站www.jygjj.cn下载,不得修改原有excel表结构),于7月中旬前到缴存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各受托银行必须认真、完整录入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等信息。
四、核实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基础信息
由于机构改革大量人员信息变动和我市新一代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上线,各缴存单位在申报缴存基数调整的同时,要进一步核实和完善职工公积金缴存基础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一)核实和完善范围
在揭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县(市)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二)核实和完善内容
缴存职工的相关信息是否准确完整,与公积金中心登记信息是否一致,主要包括姓名、个人账号、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家庭住址、学历、职务、移动电话等信息。
(三)核实和完善程序
1. 缴存单位落实专人携带U盘到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银行业务网点拷贝《个人批量信息修改表》电子文档,按要求在原单位及职工信息采集基础上认真核对、修正并如实填报所有空白栏目(不得修改原有excel表结构),打印一式三份纸质并加盖公章后,按属地原则送缴存单位所在相应公积金中心或各公积金管理部登记(含excel电子文档和纸质表格)。
2.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银行要协助、督促在本银行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做好核实和完善公积金基础信息工作,对于缴存单位提供并经公积金管理机构登记的基础信息要逐项核清校准、准确完整录入,并返传到我市新一代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对于与现有缴存基础信息有差异的信息,承办银行要主动与缴存单位进一步校核,经核查需更正的,一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四)工作要求
1. 市公积金中心将建立未核实和完善公积金缴存基础信息单位名册,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实和完善登记的单位,各公积金管理机构及业务承办银行将暂停办理其公积金业务,直至单位各项缴存信息核实清楚。
2. 核实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础信息涉及的单位和职工的信息敏感,各单位严格遵守安全保密相关工作制度,除正常业务需要外,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发布和泄露有关信息。
3. 请各缴存单位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核实和完善工作在基数调整时一并报送。
4. 对信息采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在业务交流群(揭阳公积金业务交流群 QQ:651400568)及时交流,也可直接向市公积金中心反馈。联系电话:8291193,8291636。
揭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