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持住房公积金的稳步建立,维护和平衡职工的权益,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政策,根据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计算方式及审批程序,制定了《关于调整2019年度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该文件解读如下:
一、必要性
设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是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的必要手段,对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控高保低,有利于维护和平衡职工权益,防止出现因住房公积金缴存差距大引起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单位之间职工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形成分配不公的矛盾,同时也有利于保障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
二、可行性
我市自2007年以来,每年都向社会公布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控高保低、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也是我国各地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通行做法,因此制定及实施该规范性文件是可行的。
三、主要内容
(一)告知2019年度缴存基数的执行时间;
(二)设定我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的具体标准。
四、制定依据
(一)《通知》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桂房改﹝2011﹞50号)第二款:“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最高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以及《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的。
(二)《通知》第二款第三项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桂房改﹝2011﹞50号)第一款:“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以及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制定的。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