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保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稳步建立,维护和平衡职工的权益,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政策,经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设定南宁市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2008年南宁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9377元,为此,设定2009年单位和个人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各为1469元,合计不高于2938元。
二、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5%、南宁市2008年职工最低工资670元的标准(桂政发〔2008〕30号),因此,设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33元,合计不低于66元。
三、 确因经济效益不佳,缴存额达不到下限要求的单位,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次不能超过一年。当单位经济条件好转时,应补缴欠所缴的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