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持住房公积金的稳步建立,维护和保障职工的权益,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规定,中心制定了防城港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上下限的必要性
设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是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的必要手段,对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控高保低,有利于维护和平衡职工权益,防止出现因住房公积金缴存差距大引起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单位之间职工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形成分配不公的矛盾,同时也有利于保障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
二、制定上下限的依据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的通知》(桂建金管﹝2011﹞26号)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应在统计部门公布数据后1个月内按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计算本城市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额上限,按程序向社会公布”,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应超过单位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桂房改﹝2011﹞50号)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0〕1号)规定:“防城港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
三、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的核定
(一)根据防城港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9年防城港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8165元,据此,设定2020年度防城港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9541元(小数点四舍五入,保留整数),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345元,合计4690元。
实际办理缴存业务时,如单位、个人按照月缴存额上限2345元缴存,则缴存基数为19541.66元,超过上限19541元,因此,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实际最高月缴存额应各为2344元。
(二)2020年住房公积金的最低缴存比例为5%,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0〕1号)规定,防城港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据此,设定2020年度防城港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810元,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91元,合计182元(小数点四舍五入,保留整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