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通知》的政策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的通知》(桂建金管﹝2011﹞26号)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应在统计部门公布数据后1个月内按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计算本城市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额上限,按程序向社会公布。缴存基数的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应超过单位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2.《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桂房改﹝2011﹞50号)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钦市金管字﹝2008﹞26号)规定:“根据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从2008年1月1日起由上一年度执行的10%提高到12%”。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8﹞6号)。
二、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的核定
1.根据钦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钦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7459.00元即月平均工资为4788.25元。据此,设定2018年度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4365.00元,单位和个人的最高缴存比例各为12%,核定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724.00元,合计为3448.00元。
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8﹞6号)规定,2018年钦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00元。据此,设定2018年度钦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680.00元,单位和个人的最低缴存比例各为5%,核定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84.00元,合计168.00元。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