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62号)、《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等文件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执行时间为当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现对我市2018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调整对象
2018年度基数调整的对象:凡是在2018年6月30日前在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二、关于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
月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部分组成。
(二)缴存基数的上下限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根据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5633元,确定2018年度缴存基数的上限为15633元。月平均工资高于15633元的按15633元作为月缴存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15633元的,月缴存基数按照职工的实际收入作为月缴存基数,但最低不得低于人社部门公布的全省各类地区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即1450。职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达不到1450元的职工,缴存工资基数最低按1450元扣缴。即: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下限各为73元。
三、注意事项
为方便单位和职工办理各项业务,今年各单位在基数调整的同时开展单位基础信息和职工个人基本信息核查工作。如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人代表、单位经办人等发生变动或有误的,单位经办人携带新的证件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如发现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有误或缺失,单位经办人要及时为职工变更或提醒职工本人在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网厅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