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控高保低”政策,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我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2019年度平均工资为6541元/月。因此,我市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9623 元,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355元,合计不能超过4710元。
二、2020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能低于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不能低于5%。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0〕1号)规定,市本级、金城江区和宜州区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580元,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79元,合计不能低于158元;其他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430元,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72元,合计不能低于144元。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执行。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为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当月工资,新调入职工为调入单位发放的当月工资。
住房公积金基数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公务交通补贴不得列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