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县(市、区)直各单位,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桂房改[2011]50号)规定,结合2015年广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2015年河池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情况,对我市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桂房改[2011]50号)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能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能超过12%。据河池市统计局统计数据,2015年河池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470元。按此计算,2016年全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13409元,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609 元,合计不能超过3218元。
二、2016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5] 13号)规定,广西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分为四个类别,河池市属第二类,最低工资标准为1210元/月;各县级市属第三类,最低工资标准为1085元/月;各县、自治县属第四类,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月。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最低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桂房改[2011] 50号)规定,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5%。按此计算,2016 年河池市本级和金城江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下限为1210元,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61元,合计不能低于122元;宜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下限为1085元,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54元,合计不能低于108元;其他县为1000 元,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50元,合计不能低于100元。
三、缴存基数的核定
《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 26号)规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应超过单位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务交通补贴不列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函》(桂政办函[2016] 43号)规定,公务交通补贴不列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