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县(市、区)直各单位,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桂房改〔2011〕50号) 精神,结合2013年广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2013年河池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情况,对我市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2014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桂房改〔2011〕50号) 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能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能超过12%。按照河池市统计局统计,2013年河池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122元。按此计算,2014年全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9366元,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124元,合计不能超过2248元。
二、调整2014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3〕12号)规定,广西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分为四个类别。河池市属第二类,最低工资标准为1045元/月;各县级市属第三类,最低工资标准为936元/月;各县、自治县属第四类,最低工资标准为830元/月。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最低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桂房改〔2011〕50号) 规定,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5%。按此计算,2014年河池市本级和金城江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下限为1045元,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52元,合计不能低于104元;宜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下限为936元,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47元,合计不能低于94元;其他县为830元,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42元,合计不能低于84元。
三、缴存基数的核定
《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规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应超过单位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4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