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管理局:
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5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72号)及省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现就2015年度海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3倍。
二、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适用时间: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特此公告。
附件: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1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