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理部、各科室,各业务委托银行,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2020年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上限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统计局联合发布的《贵州省201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黔人社通〔2020〕97号),2019年黔西南州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3245元,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18311元。2020年单位在岗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上限为18311元,月缴存额上限为4394元(个人缴存额18311×12%+单位缴存额18311×12%)。
二、缴存基数下限
最低缴存基数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待我州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再作相应调整。
三、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相关事宜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必须与单位月缴存额按1:1比例配缴。职工月工资总额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内容为准。
(二)此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的执行期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三)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不得高于缴存基数上限,也不能低于缴存基数下限。
请各管理部、各缴存单位按要求做好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