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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缴存单位缴存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等文件规定,现就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且不得高于12%。
(二)自愿缴存人员缴存比例为10%。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
(一)缴存基数
职工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且最低不得低于省政府发布的当年本市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当前最低工资标准为1620元/月),如当年未发布最低工资标准的,则延用以前年度最新发布的标准。
自愿缴存人员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不应超过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且最低不得低于省政府发布的当年本市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当前最低工资标准为1620元/月),如当年未发布最低工资标准的,则延用以前年度最新发布的标准。
其中工资总额组成参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及《国家统计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1994﹞37号)执行,工资总额包括: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兰州市统计局统计的兰州市2020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93847元/人),经过计算,兰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820.58元/人,职工缴存基数上限为23461.74元/人,缴存基数下限为1620元/人;自愿缴存人员缴存基数上限为23461.74元/人,缴存基数下限为1620元/人。
(二)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核定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实行“一年一核”,且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能调整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自愿缴存人员在每年7月只能调整1次缴存基数。
四、调整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要件
(一)调整缴存比例要件
1.经办人员身份证;
2.《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调整缴存比例(缓缴)申请审批表》(附件1)一式两份;
注: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还需提供:
1.经公示后的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文件(决议必须同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工会公章,单位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的,由申请单位全体缴存职工签字确认)。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原件。
(二)调整缴存基数要件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附件2)一式两份。
(三)自愿缴存人员调整缴存基数要件
1.自愿缴存人员身份证;
2.《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自愿缴存人员缴存基数调整表》(附件3)一式两份。
注:《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调整缴存比例(缓缴)申请审批表》和《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可在省资金中心官网(www.gssgjj.com)或钉钉业务交流群中下载;《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自愿缴存人员缴存基数调整表》可在省资金中心各业务受理大厅当场填写。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