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7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7-06-30
省市地区:甘肃,兰州市
发文机构: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7-06-30
执行日期:2017-07-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17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处室,分中心,管理部:

根据兰州市统计局统计的我市2016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以及省政府最新发布的全省各县区最低工资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且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84.25元/月)的3倍,即:16752.75元;最低不得低于各县区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即:兰州新区以及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均为1620元,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为1570元。

二、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仍为单位12%,个人9%,且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过12%;各缴存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三、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分中心、管理部及时通知缴存单位办理。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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