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住房公积金年度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6-07-01
省市地区:甘肃,兰州市
发文机构: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6-07-01
执行日期:2016-07-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2016住房公积金年度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根据兰州市统计局的统计数据,2015年兰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0330元,月平均工资为5027.50元。按照《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兰州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且最高不得超过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5082.50元;最低不得低于所在县区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即:兰州新区以及城关区等五区均为1470元,永登县等三县为1420元。若单位核定的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较前一年度下降的,应提供经审计(政府审计、独立审计)的单位上年度财务报告和工资资料,由管理中心审核确定。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为:单位12%,个人9%,且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过12%;各缴存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单位需要降低基本缴存比例的,应根据《兰州市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兰住管【2006】4号),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办公室审批后办理。

三、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分中心、管理部通知缴存单位及时办理。

特此通知。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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