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住房公积金年度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4-07-01
省市地区:甘肃,兰州市
发文机构: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4-07-01
执行日期:2014-07-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2014住房公积金年度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各处室,分中心,管理部:

根据兰州市统计局统计的数据,2013年兰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8017元/年,即4001.42元/月。按照《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兰住管〔2011〕1号),以及省政府关于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兰州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且最高不得超过12004.26元/月,最低不得低于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的2014年兰州市各县区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为1350元/月,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为1300元/月)。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12%,个人9%。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缴存比例,且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过12%,最低不低于5%。

三、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20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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