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2 倍或 3 倍”的有关规定, 2013 年 4 月 25 日,市统计局《 2012 年嘉峪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告》公布,我市 2012 年度在职职工人均月工资标准为 4316 元。
为严格执行“控高保低”政策规定,体现住房公积金惠民政策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维护广大缴存者的合法权益,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决定, 2013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下限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上限不超过统计局公布的月均工资的 3 倍,即 12948 元,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 5% ,最高不得分别超过 12% ,调整后的基数上、下限从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望相关单位严格执行。
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 年7 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