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各县区管理部: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天水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公积金缴存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执行[工资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
二、2019年度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5057元(根据天水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222元计算的月平均工资5019元的3倍确定)。月缴存额最高为3614元,即单位和职工月最高缴存额分别为1807元。
2019年度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秦州区、麦积区为1520元,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清水县、张家川县为1470元[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7〕46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秦州区、麦积区月缴存额最低为152元,即单位和职工月最低缴存额分别为76元;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清水县、张家川县月缴存额最低为148元,即单位和职工月最低缴存额分别为74元。
三、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月缴存额计算实行单位与职工同比例制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缴存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不高于12%]。
四、各缴存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做好基数调整申报工作。各管理部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受理相关业务,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缴存基数上限或低于缴存基数下限,确保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工作正常开展。
五、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