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缴存单位:
为规范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武房金管发〔2018〕3号)等文件规定,现就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8年度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做调整,不得低于5%,且不得高于12%。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是指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
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6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7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的规定计算。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武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根据武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发布的2017年武威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1170元,经过计算职工的缴存基数不得高于15292.5元;根据省政府下发的《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凉州区最低工资标准1520元/人,职工的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1520元,天祝、民勤、古浪县最低工资标准1470元,职工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470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实行“一年一核”,中心将在每年1月或7月审核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后不得擅自变更缴存基数。
三、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确实有要求减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武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武威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武威市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武房金发〔2016〕31号)文件精神执行。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作政策性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缴存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上下限规定,确保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顺利调整。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