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张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
(一)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张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373元的3倍19119元,且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520元。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第1号)计算。
(二)缴存比例
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且不得高于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宜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三)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含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不得超过4589元,不得低于152元。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四)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373元,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520元;缴存比例在10%-24%之间选择偶数;月缴存额不得超过1530元,不得低于152元。
二、缴存基数核定与调整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正常缴存满一年后,可根据个人实际收入申请基数调整,已在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的,调整后的月缴存额须大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
申请调整缴存基数的单位,应提供1份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年度审核表》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账户信息汇总表》电子版,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应提供1份《个体工商户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登记表》或《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登记表》。
三、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管理委员会授权进行审批,但降低后的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时,应提供《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申请审批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的申请报告、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决议。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