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以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
(一)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且不得超过张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第1号)工资总额的项目计算。
张掖市统计局公布的张掖市2018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291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8873元,下限为2019年张掖市最低工资标准152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且不得高于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宜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三)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含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不得超过4530元,不得低于152元。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四)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自愿缴存人员按本人近6个月平均收入自行申报缴存基数,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18873元,不得低于1520元;缴存比例在10%-24%之间选择偶数;月缴存额不得超过4530元,不得低于152元,且与贷款额度挂钩。
二、缴存基数核定与调整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1月或7月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缴存基数调整时,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年度核定表》1份(加盖单位公章)、《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账户信息汇总表》电子版1份。
自愿缴存人员缴存基数调整时,应提供《张掖市自愿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申请审核表》纸质版1份。
三、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管理委员会授权进行审批,但降低后的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降低缴存比例时,应提供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的申请报告、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决议。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年度核定表》
2.《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账户信息汇总表》
3.《张掖市自愿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申请核定表》
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