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控高保低”的有关规定,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我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相关数据,经研究,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如下:
一、201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665元的3倍,即16995元,最低不低于2018年甘州区最低工资标准1520元。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各不高于12%、不低于5%,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
二、自愿缴存人员按本人近6个月平均收入自行申报缴存基数,同时,自愿缴存人员月缴存基数最高和最低按此次调整确定的标准执行。缴存比例可在10%—24%之间选择偶数。
三、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次年若不调整按原标准执行。
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