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等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2017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以缴存职工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最高按市统计局提供的2016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41元的3倍,即13923元执行,最低按《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件中明确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执行(崆峒区和工业园区为二类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20元,其余6县为三类区,月工资标准为1370元)。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职工个人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月最高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2%,月最低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5%。2017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341元(13923×12%+13923×12%=3341元)。月缴存额下限分为两类:崆峒区和工业园区为142元(1420×5%+1420×5%=142元),其余6县区为137元(1370×5%+1370×5%=137元)。
全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和下限参照执行。
特此公告
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