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现将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自2020年7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8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9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三、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应低于1620元,最高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17967元。
四、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分别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五、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部分不得低于81元,不得高于2156元;单位部分不得低于81元,不得高于2156元。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30日废止。
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