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现将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5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6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三、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月工资标准从1470 元调整到1620元,最高月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4036元)。
四、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分别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五、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部分不得低于81元,不得高于1684元;单位部分不得低于81元,不得高于1684元。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合计不得低于162元,不得高于3368元。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6月30日废止。
201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