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1-06-11
省市地区:甘肃,庆阳市
发文机构:庆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06-1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管理部、科室(中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结合《庆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规定,现将我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核定

202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2020年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的规定为准。2021年新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实际发放工资总额除以月份数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根据庆阳市统计局2021年公布的2020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0521元(月平均工资6710元)数据,2021年度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2020年度本地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710元的三倍(即20130元)。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甘政发〔2017〕46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我市2021年度市直、西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520元;庆城县、镇原县、宁县、正宁县、合水县、华池县、环县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470元。

二、缴存比例核定

202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庆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庆公积金管委会发〔2021〕3号)文件规定执行,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分别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同一单位职工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

三、月缴存额核定

职工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本人2020年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之和。即: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2020年工资总额÷(12)月×缴存比例×2。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四、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为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收入,月平均收入由缴存者个人申报;缴存比例为10%-24%,由缴存者选择申请,管理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五、工作要求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于7月1日核定,核定后本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保持不变。各管理部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核定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或低于本通知规定的缴存上限和最低缴存标准,对于超过上下限规定的要做好清退或补缴等工作。



庆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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