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促进基层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10-03
省市地区:浙江
发文机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10-03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促进基层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我省从医保支付的角度切入,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体系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医保支付的杠杆撬动基层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让老百姓享有更加公平普惠、优质便捷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

二、主要内容

《意见》聚焦加大医保基金对基层的倾斜力度、提高老百姓基层就医的保障待遇、提升基层医保公共服务能力、强化基层药品供应保障四方面提出14项举措:

(一)加大医保基金倾斜力度,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一是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基金总额预算指标,做大基层医疗服务蛋糕。二是审慎推进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强化医疗服务价格与医保支付政策联动。三是扩大住院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同病同价支付病组数,推进门诊支付方式改革试点,支持常见病、慢性病和康复患者在基层就诊。四是把适合在基层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包括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

(二)提高基层医保待遇水平,减轻老百姓就医负担。一是逐步取消城乡居民和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门诊起付线,鼓励有条件地区稳慎提高门诊支付封顶线。二是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政策范围内门诊慢病报销比例提高至不低于65%,住院报销比例提高至80%左右。三是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康复、护理、医养结合、安宁疗护和家庭病床等服务,落实居家上门医疗服务医保支持政策。四是探索将参加“浙里惠民保”的投保人基层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纳入赔付范围。

(三)提升医保公共服务能力,方便老百姓就近就医。一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医保定点,对具备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县开通医保移动支付服务。二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医保异地就医定点。三是加快推进医保公共服务标准化,实现省域内“一窗受理”“全省通办”全覆盖。

(四)强化基层药品供应保障,满足老百姓用药需求。一是建立符合县域医共体发展和老百姓用药需求的药品采购机制,优化基本药物和国谈药品配备使用政策。二是加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监管,提升基层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供应保障水平。三是鼓励开展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进乡村活动,支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结余留用、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等配套政策。

三、适用范围

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浙江省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主要面向本机构服务辐射区域的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四、其他事项

《意见》要求各设区市2023年11月30日前制定实施细则,具体实施时间应当与各设区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改革同步执行。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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