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2013年度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太原)

本站发布时间:2013-06-18
省市地区:山西,太原市
发文机构: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发文字号:并医险中心字〔2013〕76号
发文日期:2013-06-1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确定2013年度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参保单位、职工缴纳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下称三项保险)工资基数的申报和核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4943元,作为我省2012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根据并政发〔2000〕69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从2013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2012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2247元作为三项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高于2012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11236元作为三项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

二、根据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太原市财政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劳社办发〔2009〕20号)文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2247元/月核定。灵活就业人员的大病医疗保险费(目前为每人每年96元)从个人帐户中予以划拨缴纳。

三、根据《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劳社医发〔2006〕76号)文件规定,按照农民工参保办法立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农民工缴费工资基数按实际申报,但不得低于3745元/月,不得高于11236元/月。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41号文件规定,按照农民工参保办法立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的全部报酬确定,但不得低于2247元/月,不得高于11236元/月。

各县(市、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各参保单位,要严格按照太原市的统一政策认真做好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申报、转换工作,确保三项保险基金的按时足额征缴。


二○一三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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