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度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内蒙古)

本站发布时间:2020-08-10
省市地区:内蒙古
发文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内社险发〔2020〕39号
发文日期:2020-08-1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开展2020年度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各参保单位:

现就2020年度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定范围

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参保的所有单位。

二、缴费基数核定

(一)参保单位按参保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

(二) 2020年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缴费基数采用2019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核定,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上线按2019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688元的300%核定,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下线按2019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688元的60%核定。

(三)参保单位在填报基数时,须按规定的月缴费工资收入填写,系统可自动生成符合上下线要求的参保人员缴费基数。

(四)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为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绩效工资、福利、奖金以及应列入基数核定的工资项目总和。

(五)自治区社保局将对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进行事后稽核。

三、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费率和减免政策

根据《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16号)精神,2020年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执行的费率为:行业一类至三类0.2%、行业四类0.23%、行业五类0.28%、行业六类0.33%、行业七类0.4%、行业八类0.64%,执行期限截至2021年4月30日。

根据《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0〕19号)和《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42号)精神,继续执行中小微企业减免政策,减免时间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四、申报时间、方式

(一)时间:2020年8月5日—8月21日

(二)方式:2020年自治区本级缴费基数核定采用网上申报审核的方式进行。各参保单位核定基数时登录工伤保险系统,导出参保缴费工资申报表,填报缴费工资数后导入系统,由自治区工伤保险经办人员审核。

五、申报注意事项

系统导出的数据只填报参保职工月缴费工资,不能改动其它数据,否则将导致无法导入系统。单位参保职工有变动的,可在数据导入审核后再作变动。

联系人:李吉国  张雅欣

咨询电话:(0471)6606177,5332451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0年8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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