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2021年度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包头)

本站发布时间:2021-09-28
省市地区:内蒙古,包头市
发文机构: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09-2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我市2021年度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高新区组织人社部、财政局,参保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1〕24号),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做好工伤保险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1〕145号),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就2021年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养老保险

(一)企业单位

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2020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344元的300%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按2019年和2020年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值6016元的60%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低于下限的,按下限核定;高于上限的,按上限核定。

(二)灵活就业人员

2021年缴费基数,可在2019和2020年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值6016元的60%,至2020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344元的300%范围内,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

为方便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推荐缴费的9个档次为:最低档设定为2019和2020年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值6016元的60%;其余8个档次可分别按2020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344元的70%、80%、90%、100%、150%、200%、250%和300%选择。缴费费率执行20%。

因受“新冠”疫情影响, 2020年暂缓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今年缴费期内补缴,补缴费用在2021年缴费基数范围内自主选择后确定。

(三)机关事业单位

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按照2020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344元的300%和60%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低于下限的,按下限核定;高于上限的,按上限核定。

二、关于工伤保险

2021年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按照2020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344元的300%和60%确定。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低于下限的,按下限核定;高于上限的,按上限核定。

三、关于失业保险

我市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的意见》(包府发〔2008〕16号),2021年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按照2020年包头市在岗职工月均工资7194元的300%和60%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低于下限的,按下限核定;高于上限的,按上限核定。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包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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