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的通知(抚顺-2020)

本站发布时间:2020-06-30
省市地区:辽宁,抚顺市
发文机构:抚顺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抚医保发﹝2020﹞15号
发文日期:2020-06-3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大数据应用中心,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及参保人员: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4号)规定,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涉及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调整为按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现将2020年社保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执行的全口径平均工资调整为54120元(月缴费基数4510元)。



抚顺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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