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

本站发布时间:2017-06-26
省市地区:广东
发文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人社厅函〔2017〕151号
发文日期:2017-06-26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有关问题的请示》(粤人社报〔2017〕6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以下简称5号规)明确规定:“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按此规定,参保人员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在确定计算地时与当时工作地有关,并不以工作地和参保地或户籍地一致为前提。

关于广远、广海成建制转移的问题,5号规明确规定:“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级政府主导下的规模以上企业成建制转移,可根据两省协商,妥善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对于参保人员离开成建制转移企业的,不应使用成建制转移企业协商的相关规定,而应该执行国家统一规定。

请你们严格按照5号规政策,责成广州市核实朱国森同志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工作地,明确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年限,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其养老保险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7年6月26日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最新简报

最新简报

【专题资讯】多措并举促就业:稳岗提技能、打造云平台、创业带就业、新岗受扶持【趋势前瞻】医疗领域提质效:服务模式再创新、AI数字人来站台……【智法观澜】用工合规视角下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与续签要点【你问我答】新规必看!劳动能力鉴定关键问题指南
2025-06-27 中智北京
【智瞰北方】京津冀推动三地住房公积金协同发展【专题资讯】政策护航毕业生就业启新程【趋势前瞻】公积金政策持续调整,数智化助力效率提升【智法观澜】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你问我答】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注意事项
2025-05-29 中智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