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4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现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如下。
2019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4717元(月平均工资为3726元)。自2020年7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由原来3332元/月,调整为3726元/月。请按本通知要求贯彻落实。
丹东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