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20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锦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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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发布时间:2020-07-03
省市地区:辽宁,锦州市
发文机构:锦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锦医保〔2020〕59号
发文日期:2020-07-03
执行日期:2020-07-01
废止日期:2021-06-30
摘要: 关于公布2020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根据《关于转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9〕25号)精神,现就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公布如下:

一、依据市统计局、市场监管局提供的我市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我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4768元(月平均工资为4564元)。

二、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以4564元为缴费基数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锦州市医疗保障局

锦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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