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9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锦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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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发布时间:2019-07-12
省市地区:辽宁,锦州市
发文机构:锦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锦医保〔2019〕45号
发文日期:2019-07-12
执行日期:2019-07-01
废止日期:2020-06-30
摘要: 关于公布2019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关于转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9〕25号)精神,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公布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市统计局、市场监管局提供的我市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我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3520元(月平均工资为 4460元)。

二、自2019年7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中规定的全市在岗平均工资调整为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按4460元为缴费基数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锦州市医疗保障局

锦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局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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