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市直有关部门,中省直驻铁各有关单位,参保人员: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4号)要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现就我市2020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通知如下:
1、2019年度我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2464元,月平均工资4372元。
2、以2019年我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做为2020社保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并以此确定缴费上下限。企业缴费执行时间为2020年8月1日,个人缴费执行时间为2020年7月1日。
3、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确定的缴费基数做好下半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铁岭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29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