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3-02-07
省市地区:福建
发文机构: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闽人社文〔2013〕41号
发文日期:2013-02-07
执行日期:2013-02-07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医保中心及电力、铁路分中心,省直各单位、部属驻榕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部分调整完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问题

(一)各地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符合以下规定的,可以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1.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连续工龄;

2.经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招工的县以下城镇集体(含街居)企业的连续工龄;

3.1996年1月1日以后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统配的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国有集体企业调入人员等)的工作年限;

4.军人服现役年限或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年限(包括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

5.临时工被单位录取为正式职工以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工作年限,经认定可合并计算的连续工龄。

(二)被开除公职的判刑和劳教人员,其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连续工龄不再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二、关于调整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补缴基数问题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的,应按本人申报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的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补足后,方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补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

参保单位因各种原因欠缴或停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影响该单位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补缴和等待期支付规定问题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应保持连续,不得随意中断。中断缴费期间选择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或其他国家规定医疗保障方式的,再次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可以免于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年限不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

2.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连续参保时间(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2个月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最高限额不超过统筹区内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40-50%(省本级为50%)。连续参保时间(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2个月及以上的,按正常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3.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以本人当期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4.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重新参保缴费时,以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12个月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最高限额为统筹区内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40-50%(省本级为50%)。

5.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本人不愿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重新参保24个月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最高限额为统筹区内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40-50%(省本级为50%)。

四、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原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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